为进一步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优势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与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相关行为,提高专利申请预审质效,根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16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西安保护中心”)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产业领域开展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主体备案与代理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在西安保护中心完成专利申请预审备案审核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西安保护中心完成专利申请预审注册审核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西安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的预先审查服务。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备案主体应遵守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承诺书和专利申请预审须知。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二章 专利预审的主体备案
第六条 西安保护中心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及税收户管地属西安市行政区域(含西咸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经营属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需拥有至少一件有效发明专利(备案申请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
(四)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四)西安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研发人员(至少3人)情况简介及近3个月缴纳社保证明、主体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获奖情况等)。(五)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九条 西安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主体名录,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备案完成后方可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西安保护中心定期在中心官网公布合格单位名单。
第十条 备案主体应确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代理委托关系等信息的准确性。备案主体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办理相关业务前向西安保护中心申请信息变更。对信息更新未完成的单位,暂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
第三章代理机构的注册管理(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正常”;(二)三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三)三年内无专利代理严重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确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相关业务前向西安保护中心申请信息变更。对信息更新未完成的代理机构,暂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
第十三条 西安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预审请求量实施额度管理。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预审有关的代理委托关系发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通知西安保护中心。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应建立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内部遴选机制,聚焦重点领域技术更新速度快的发明创造,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预审请求。
第十六条 西安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相关要求,排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预审请求,并将线索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七条 西安保护中心规范备案主体与代理机构专利预审相关行为,对备案主体与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暂停服务、取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案件的预审服务:
(一)同一备案主体的多个案件出现相同或类似的形式问题;(二)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预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三)重复递交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预审案件(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的情况不计入);(五)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与其实际经营内容或研发领域不符;(六)如有需要,西安保护中心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自主研发人员、项目研发立项、经费投入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未及时提供;(七)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涉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专利申请文本或格式与西安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九)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并反馈申请号,特殊情况(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十)在未收到预审合格结论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递交申请的,或已正式递交申请后撤回;(十一)在收到西安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进行正式申请,且未向西安保护中心说明情况的;(十二)其他不规范问题。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提醒:(一)经预审通过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阶段,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二)经预审通过后在专利申请办理授权登记前进行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要著录项目变更(因同一主体更名的除外);(三)经预审通过后授权的专利,自授权公告日起两年内失效的;(四)提交属于《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另一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以及根据《专利法》(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阶段,提出撤回专利申请请求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列入非正常申请核查清单的,暂停预审服务3个月。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暂停预审服务6个月及以上:(一)再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二)一年内提交3件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三)一年内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五)备案主体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一年内专利权转让5件及以上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六)其他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的。暂停期满后,备案主体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一)一年内提交3件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四)其他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申请预审服务6个月以上:(一)再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二)所代理专利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列入非正常申请核查清单,情节较为恶劣的;(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责令停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结果在公示期;(五)存在虚假宣传,误导公众、扰乱预审秩序的行为;(六)一年提交3件以上预审申请,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七)其他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的。暂停期满且相关情形不存在后,代理机构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预审服务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提供预审服务:(二)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已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规范事项;(四)一年提交3件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五)其他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备案主体处于暂停期或自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之日起,西安保护中心不再接受其新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代理机构处于暂停期或自取消预审服务资格之日起,西安保护中心不再接受其代为办理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第二十七条 西安保护中心对违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规范事项的情形作出处理的,通过“西安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通知相关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西安保护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审定,异议成立的,取消处理结果;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西安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行为的管理工作,及时跟进专利申请预审有关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安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2019年发布的《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