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指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活动,可以自行建立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建,在管理上与生产系统相对独立的内设机构或法人实体,机构名称和组织形式由企业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凡是符合“有场所、有设备、有人员、有经费、有项目”的研发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研发机构所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已经建立研发机构,且开展了研发活动。 (三)研发机构具备必要的研发、试验条件,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万元,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研发项目不少于2项。 (四)企业填报了统计部门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进行研发费用归集和账务处理。 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无需申请备案,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一)企业自愿向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按要求编制《陕西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申请报告》,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一)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陕西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证书。 (二)实施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对通过备案的企业开发的创新产品、购置的研发检测设备、开展的创新项目择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其他类型项目和平台认定中,将企业建有研发机构作为优先条件。 (一)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研发机构的调研、摸底、梳理和培育工作,建立工作台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市(区)开展各类培训辅导。 (二)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积极组织推荐,于4月10日前将2份推荐文件和1份企业申报材料(含汇总表电子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联系人:雷奔张申 张小溪 电话:63915461
信息来源: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